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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動態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取得的條件
發布時間:2010.11.23

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;
(二)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、生產規模、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力量;
(三)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;
(四)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;
(五)生產工藝先進、合理、可靠;
(六)有完善、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;
(七)具備成品生產(組裝)與出廠檢驗條件;
(八)其他有關條件。
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,符合國家安全標準、行業安全標準和《煤礦安全規程》;
(二)有正確、完整的技術文件;
(三)采用新材料、新技術、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,應當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(監察)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;
(四)其他有關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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